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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賠償規則與計算標準

時間:2025-04-30 14:59:22 來源: 作者: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賠償規則與計算標準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規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八十七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規則如下:

  (一)用人單位合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協商一致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標準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致。例如,勞動者工作10年,月工資1.2萬元,用人單位需支付12萬元經濟補償(10個月×1.2萬元)。

  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解除

  若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

  賠償金計算規則

  賠償金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例如,勞動者工作8年,月工資2萬元,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32萬元(8個月×2萬元×2倍)。

  高收入者上限規定:若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經濟補償標準按三倍計算,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例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5萬元,勞動者月工資為6萬元,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時,經濟補償標準按4.5萬元計算,賠償金為108萬元(4.5萬元×12個月×2倍)。

  特殊情形下的賠償規則

  醫療期滿解除:若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及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患重病加50%,患絕癥加100%)。

  客觀情況重大變化解除: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企業搬遷、業務轉型),用人單位需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合同內容,協商不成的,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賠償計算的實務要點

  賠償金的支付條件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勞動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與經濟補償的關系

  賠償金與經濟補償不可兼得。若用人單位已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主張賠償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證據留存與維權路徑

  核心證據:勞動合同、工資流水、考勤記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與用人單位的溝通記錄(如郵件、短信)。

  維權流程

  協商:與用人單位友好溝通,明確賠償金額及支付方式;

  投訴: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提交證據材料,要求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仲裁與訴訟:若協商、投訴無果,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賠償金;對仲裁結果不服的,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結語

  在勞動關系中,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解除賠償規則存在本質差異。勞務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原則,需結合合同約定及實際損失確定賠償金額;勞動合同則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存在法定經濟補償或賠償金制度。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用人單位需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避免因違法解除引發高額賠償。勞動者需了解自身權益,在合同解除時留存關鍵證據,通過協商、投訴、仲裁或訴訟等途徑維護合法權益。唯有在法治框架內實現權利義務的動態平衡,方能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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