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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欺詐的法律后果與應對策略:合同到期工廠阻撓離職如何維權?

時間:2025-04-30 14:11:40 來源: 作者:

   勞動合同欺詐的法律后果與應對策略:合同到期工廠阻撓離職如何維權?

  一、勞動合同欺詐的法律后果與救濟路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欺詐的法律后果及勞動者救濟路徑如下:

  (一)勞動合同欺詐的認定與法律后果

  欺詐行為的認定標準

  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例如,勞動者提供虛假學歷證書、虛構工作經歷,或用人單位虛構企業規模、薪資待遇等。

  因果關系與損害結果:需證明欺詐行為導致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并簽訂合同,且造成實際損害(如工資損失、職業發展受阻等)。

  典型案例:某勞動者偽造本科學歷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高級工程師崗位,后因能力不足被辭退。法院認定勞動合同因欺詐無效,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需支付勞動者已提供勞動的報酬。

  法律后果

  合同無效:欺詐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雙方權利義務恢復至合同簽訂前狀態。

  賠償責任:欺詐方需賠償對方直接損失(如工資差額、培訓費用)及間接損失(如職業機會損失)。例如,用人單位虛構高薪待遇誘使勞動者離職,實際工資低于約定,需賠償工資差額及勞動者因離職產生的社保斷繳損失。

  行政處罰: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

  (二)勞動者遭遇欺詐的救濟路徑

  協商與投訴

  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糾正欺詐行為(如補足工資、補繳社保),或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仲裁與訴訟

  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合同無效、賠償損失,或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若用人單位未交付勞動合同文本)。

  證據留存

  勞動者需留存欺詐證據(如虛假學歷證書、薪資承諾記錄)、勞動關系證明(如工資流水、考勤記錄)及損失證明(如社保斷繳憑證、培訓費用發票)。

  二、合同到期工廠阻撓離職的維權策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條,合同到期工廠阻撓離職的維權路徑如下:

  (一)勞動者合法離職的權利基礎

  合同到期勞動關系終止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勞動關系自動終止,勞動者無需用人單位批準即可離職。

  離職程序與通知義務

  勞動者應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離職意向,并留存送達記錄(如EMS回執、郵件截圖)。

  (二)工廠阻撓離職的常見情形與應對策略

  拒絕辦理離職手續

  情形:用人單位以“未招到接替人員”“工作未交接完畢”為由拖延辦理離職手續。

  應對策略

  書面催告用人單位限期辦理,并明確告知逾期將承擔法律責任;

  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

  克扣工資或押金

  情形:用人單位以“未完成交接”“造成損失”為由克扣工資或拒不退還押金。

  應對策略

  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工資差額及押金返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證件或收取押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并處以罰款。

  威脅“影響背景調查”

  情形:用人單位以“離職原因不利于再就業”為由威脅勞動者。

  應對策略

  留存威脅證據(如錄音、聊天記錄),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出具虛假離職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者維權的核心證據與流程

  核心證據

  勞動合同、工資流水、考勤記錄、離職通知送達憑證、與用人單位的溝通記錄(如郵件、短信)。

  維權流程

  協商:與用人單位友好溝通,明確離職意愿及法律依據;

  投訴: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提交證據材料,要求其介入處理;

  仲裁:若協商、投訴無果,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工資差額、押金返還、賠償金等;

  訴訟:對仲裁結果不服的,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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