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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法人的責任類型與法律依據
時間:2025-04-07 11:30:58 來源: 作者:
破產企業法人的責任類型與法律依據
一、民事責任
債務清償責任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需按法定順序清償債務:
第一順序:職工工資、醫療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補償金;
第二順序:破產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
第三順序:普通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出資瑕疵責任
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需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
連帶清償責任
若法人存在欺詐、惡意逃避債務等行為,可能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
二、行政責任
虛假破產責任
企業通過隱匿財產、虛構債務等方式逃避債務的,法定代表人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清算義務責任
企業解散后未依法清算的,清算義務人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三、刑事責任
妨害清算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隱匿財產、虛假記載清算資料等行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虛假破產罪
通過虛假破產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
企業破產時法人的具體責任與義務
一、破產申請前的責任與義務
停止清償個別債務
企業出現破產原因后,法定代表人應立即停止清償個別債務,防止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
配合審計與評估
法定代表人需配合審計機構、評估機構對企業資產、負債進行審計評估,確保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
二、破產申請后的責任與義務
移交企業財產與資料
法定代表人需向管理人移交企業印章、賬簿、合同等全部資料,不得隱匿或毀損。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
參加債權人會議
法定代表人需參加債權人會議,回答債權人提問,不得拒絕或逃避。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
三、破產程序終結后的責任與義務
協助辦理注銷登記
法定代表人需配合管理人辦理企業注銷登記,不得拖延或阻礙。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承擔未了結事務責任
若企業存在未了結事務(如訴訟、仲裁),法定代表人需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總結
破產企業法人的責任類型涵蓋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具體責任與義務貫穿破產程序始終。法定代表人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積極配合破產程序,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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