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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人責任義務與破產管理人訴訟費用承擔新規解析

時間:2025-04-07 11:16:02 來源: 作者:

   破產法人責任義務與破產管理人訴訟費用承擔新規解析

  破產法人責任義務新規深度解讀

  一、破產法人的責任與義務

  企業破產時,法定代表人(破產法人)需承擔多重責任與義務,其核心在于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與保障破產程序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24年修訂)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破產法人的責任義務可歸納為以下三類:

  配合破產程序義務

  破產法人需全面配合破產管理人工作,包括提供企業財務賬簿、資產清單、債權債務關系等核心資料。若拒絕配合或提供虛假信息,將面臨《企業破產法》第127條規定的罰款、拘留等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者可構成妨礙清算罪,承擔刑事責任。例如,2024年某企業法定代表人因隱匿關鍵財務憑證,被法院判處1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0萬元。

  債務清償責任

  破產法人的債務清償責任需結合具體情形判定:

  出資瑕疵責任:若法定代表人同時為股東且未履行足額出資義務,需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如《公司法》第28條)。

  人格混同責任: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抽逃出資等行為時,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九民紀要》第11條)。

  擔保責任:若法定代表人以個人財產為公司債務提供擔保,需依擔保合同約定承擔清償責任。

  從業限制與信用懲戒

  破產法人因過錯導致企業破產的,法院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125條,在3-5年內限制其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職務。同時,其個人信用記錄將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在信貸、出行、高消費等領域受到限制。

  二、破產管理人訴訟費用的承擔規則

  破產管理人提起訴訟的費用承擔需遵循《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與《企業破產法》的協同規定,具體規則如下:

  訴訟費用預交與承擔

  破產管理人提起訴訟時,需預先繳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等費用。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9條,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但破產程序具有特殊性:

  破產費用優先支付:若訴訟結果確認由破產企業承擔責任,相關費用納入破產費用范疇,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如《企業破產法》第41條)。

  責任方承擔:若訴訟結果認定由第三方承擔責任,則費用由該方支付。例如,管理人追繳股東出資時,若股東敗訴,訴訟費用由股東承擔。

  特殊情形下的費用處理

  部分勝訴情形: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如《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9條)。

  破產財產不足情形:若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管理人應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如《企業破產法》第43條)。

  實務操作要點

  費用列支規范:管理人需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中明確訴訟費用的列支范圍,確保費用支出透明合規。

  證據保全:管理人應妥善保存訴訟費用票據、繳費憑證等材料,作為費用核算與審計的依據。

  法律風險防范建議

  破產法人層面

  破產前應主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避免因隱瞞、虛報重要信息導致刑事責任。

  存在出資瑕疵或人格混同風險的法定代表人,應提前通過股權轉讓、資產剝離等方式降低法律風險。

  破產管理人層面

  提起訴訟前需充分評估勝訴可能性,避免因敗訴導致費用無法追償。

  訴訟過程中應與法院、對方當事人保持溝通,爭取通過調解、和解等方式降低訴訟成本。

  債權人層面

  債權人可通過債權人會議監督破產管理人的費用支出,要求管理人定期披露訴訟費用使用情況。

  若發現管理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虛增費用等行為,可依法申請更換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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