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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的法律邊界與實務操作

時間:2025-04-07 11:05:54 來源: 作者:

   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的法律邊界與實務操作

  一、勞動合同到期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是否續簽需分情況處理:

  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條件續簽,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降低條件續簽,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續簽:需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二、不續簽的法定時限與程序

  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需在30日內完成續簽或終止手續,否則可能構成違法。具體操作如下:

  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應在合同到期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是否續簽;

  協商續簽:雙方就續簽條件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簽訂新合同;

  終止手續:若不續簽,用人單位需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

  三、特殊情形下的不續簽規則

  連續工作滿十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續訂時除勞動者提出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國企改制或新制實施: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改制時,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退休不足十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四、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月工資標準為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等。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補償標準按三倍數額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五、用人單位的風險防范

  書面留痕:所有續簽或終止通知需以書面形式送達,保留簽收記錄;

  證據保存:妥善保管工資單、考勤記錄、勞動合同等文件,以備勞動仲裁或訴訟;

  合規審查:定期審查勞動合同條款,確保符合《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

  六、典型案例分析

  某公司員工張某連續工作滿十年,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續簽一年期合同,張某拒絕并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未予理會,合同到期后終止勞動關系。張某申請勞動仲裁,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勞動仲裁強制執行無果后,勞動者可通過申請拘留、納入失信名單、追究刑事責任等途徑維權;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需依法處理續簽或終止事宜,避免違法風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應增強法律意識,妥善處理勞動關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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