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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約定與涉外因素界定:法律要點剖析
時間:2025-04-11 10:45:16 來源: 作者:
涉外仲裁約定與涉外因素界定:法律要點剖析
在涉外仲裁領域,仲裁地的約定以及涉外因素的界定是兩個關鍵問題,對于仲裁程序的進行和仲裁裁決的效力具有重要影響。本文將對這兩個問題進行詳細剖析。
一、涉外仲裁可以任意約定仲裁地進行仲裁嗎
(一)當事人協議約定仲裁地
在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中,法律意義上的仲裁地點的確定,歸根結底取決于仲裁程序所適用的仲裁規則和法律。許多國家的法律和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都對法律意義上的仲裁地點作出了專門規定。
例如,為許多國家所采納的聯合國貿法會制訂的1985年《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0條規定,當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仲裁地點達成協議。如未達成這種協議,仲裁地點應由仲裁庭確定,要照顧到案件的情況,包括方便當事各方。
許多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也允許當事人選擇仲裁地點,此項選擇也會得到仲裁機構的尊重和認可。例如,倫敦國際仲裁院1998年仲裁規則第16條的規定,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1998年仲裁規則第14條,也有類似規定。
當事人自愿約定將涉外爭議提交境外仲裁機構仲裁但將仲裁地確定在我國內地的仲裁條款有效。仲裁地的功能主要在于確定仲裁裁決籍屬、確定管轄法院,以及用于確定仲裁程序準據法、仲裁協議準據法等。
(二)仲裁機構或仲裁庭決定仲裁地
如果當事人未能在其仲裁協議中約定仲裁地點,或者僅在仲裁協議中約定了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某一特定機構仲裁解決,或者適用某一特定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的情況下,如何確定仲裁地點,則取決于仲裁所適用的仲裁規則或者仲裁地國的法律中的規定。
一般而言,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某一特定常設機構解決,就意味著適用該機構的仲裁規則,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例如,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就意味著適用該機構的仲裁規則。
(三)法律和仲裁規則的限制
雖然當事人可以在一定范圍內約定仲裁地,但這種約定并非完全任意。仲裁地的選擇必須符合仲裁地所在國的法律和仲裁規則。例如,某些國家可能對特定類型的爭議規定了專屬的仲裁地,當事人不能隨意選擇其他地點作為仲裁地。
二、涉外仲裁中的涉外因素不包括什么
(一)涉外因素的定義
涉外仲裁中的涉外因素主要包括法律關系主體具有涉外因素、法律關系的內容具有涉外因素、法律關系的客體具有涉外因素。
法律關系主體具有涉外因素,即作為糾紛主體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凡是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的訴訟,都是涉外的民事訴訟。
法律關系的內容具有涉外因素,即訴訟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比如合同不是在我國境內簽訂的,變更某種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不是在我國進行的,某種權利的喪失也不是在我國發生的。
法律關系的客體具有涉外因素,即訴訟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當事人爭執的財產在國外,我國人民法院判決后,需要在外國執行的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客體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訴訟。
(二)涉外因素不包括的內容
涉外仲裁中的涉外因素不包括涉內因素,比如:當事人是中國公民或者屬于中國企業和組織、民事關系確立發生在國內、訴訟當事人的標的物在國內。
例如,一家中國企業在國內與另一家中國企業簽訂了一份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發生糾紛后提起仲裁,該仲裁案件就不屬于涉外仲裁,因為其不具有涉外因素。
涉外仲裁中仲裁地的約定受到法律和仲裁規則的限制,當事人不能任意約定。同時,要準確界定涉外仲裁中的涉外因素,排除涉內因素。在涉外仲裁實踐中,當事人和仲裁機構應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確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仲裁裁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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