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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是什么?
時間:2025-01-22 14:25:53 來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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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這部分財產屬于債務人財產,應當納入破產財產進行分配。具體包括以下幾類:
通過經營活動取得的財產:
在破產程序進行期間,債務人可能會繼續從事一些必要的民事活動,如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以維持企業的基本運營或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利益。
通過這些經營活動,債務人可能會取得新的財產,如銷售收入、應收賬款、存貨等。
通過財產處分取得的財產:
債務人可能會通過變賣、轉讓、拍賣等方式處置其財產,以換取現金或其他形式的財產權益。
這些通過財產處分取得的財產同樣屬于債務人財產的一部分。
其他方式取得的財產:
除了經營活動和財產處分外,債務人還可能通過其他方式取得財產,如接受贈與、繼承、因無效行為或可撤銷行為而追回的財產等。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
在破產程序中,破產管理人負責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和事務,包括這部分在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管理人的主要職責包括:
全面清查財產: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全面、細致的清查,確保所有財產都被納入破產財產的范圍。
評估財產價值:對清查出的財產進行評估,確定其價值,為后續的財產分配提供依據。
變現財產:根據實際需要,通過拍賣、轉讓等方式將財產變現,以便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清償。
管理和分配財產:在財產變現后,管理人負責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和比例,將財產分配給債權人,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注意事項
財產范圍的確定:在破產程序中,需要明確界定債務人財產的范圍,確保所有應納入破產財產的財產都被妥善處理。
財產的保護和管理:管理人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和管理好債務人的財產,防止財產流失或損壞。
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管理人在處理債務人財產時,應充分考慮債權人的利益,確保債權人能夠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和比例獲得清償。
綜上所述,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屬于債務人財產,應當納入破產財產進行分配。破產管理人負責接管、管理、評估和分配這些財產,以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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