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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建筑工程“陰陽合同”,工程款應按哪個合同結算?
時間:2023-10-21 08:00:00 來源: 作者:
南京房地產開發公司準備開發當地小區住宅樓,遂進行公開招標工作。招投標前,南京房地產開發公司私自與馬鞍山建筑工程公司進行了磋商并訂立了《小區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來在招投標過程中,馬鞍山建筑工程公司也中標了并和南京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中標合同并向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了備案。
2018年該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但是雙方對于按照哪份合同進行工程款結算產生爭議。南京房地產開發公司認為應該按照招投標前簽訂的合同為準,理由是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經實際履行,而中標合同只是作為備案用途,不能用于工程結算;而馬鞍山建筑工程公司主張按中標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中標合同已向有關部門備案,應當成為結算依據。雙方爭執不下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南京房地產開發公司與馬鞍山建筑工程公司違反招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是串標行為,根據 《招標投標法》第55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中標無效。”故招投標前簽訂的合同和中標合同均為無效合同,應當按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款。
建設工程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不同,其成立不僅需要雙方當事人產生合意,還要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管,建設工程合同不僅受《合同法》的調整,還受到《招標投標法》的調整,具備民事法律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雙重性質。合同當事人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規避政府監管,從而引發大量“陰陽合同”。一般我們將雙方私自簽訂的合同為“陰合同”,而將備案的中標合同為“陽合同”,兩個合同在實質性條款內容上會存在較大差異,這也就是為什么工程竣工后,雙方會產生分歧的原因。那么簽訂了“陰陽合同”,工程竣工后工程款應按哪個結算呢?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專業建設工程律師,總結如下。
首先,如果“陰陽合同”均無效。那么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15條第三項,可以參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價款。
其次,如果“陰陽合同”都是有效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一般以“陽合同”為準。但是,在法律規定不是必須招投標的工程且實際過程中也未進行招投標,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15條的規定,那么工程款的結算應當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為準。
最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20條,以及《合同法》關于情勢變更的規定,當客觀情況發生根本性變化,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合同并履行變更備案手續,那么“陰合同”也是可以成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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