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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施工質量有問題,發包方千萬不要擅自修繕

時間:2023-10-20 08:00:00 來源: 作者:

   中連公司將其防水工程發包給地亞防水公司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中連公司發現部分工程質量不合格并且施工進度緩慢,中連公司擔心地亞防水公司不能按期竣工,于是將地亞防水公司趕出施工現場并自行對不合格部分進行了部分修繕處理。地亞防水公司以中連公司違反合同為由將中連公司訴至法院,中連公司辯稱將地亞防水公司趕出施工現場的原因,是地亞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質量不合格。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中連公司主張地亞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

  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是由于自己擅自對不合格質量部分進行了修繕,涉案工程已不能反映地亞公司完工時的原貌,失去鑒定的基礎。據此,法院認定中連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認定中連公司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1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7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導致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施工人應當承擔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減少報酬、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的責任的。當發現施工質量不合格,發包人應當先要有資質的單位或人員進行鑒定,確定質量問題歸責于施工方后向施工人發出修理或返工、改建或要求賠償的通知,再由設計單位或由相關人員商議確定維修方案,最后確定給受損方造成的損失并商議賠付,而不該擅自對工程進行修繕,從而導致修繕后的工程不能反映施工方完工時的原貌,失去鑒定的基礎。

  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專業建設工程律師提醒各位工程建設主體在履行工程合同時,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主張自己的權益,擅自做出決定很有可能導致自己的合理訴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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