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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存續期間重大債務處理:注銷與破產的法律邊界解析

時間:2025-06-17 09:53:44 來源: 作者:

   企業存續期間重大債務處理:注銷與破產的法律邊界解析

  ——從《公司法》修訂看對外擔保與破產申請的合規路徑

  企業運營中,對外擔保與債務危機是兩大核心風險點。2024年《公司法》修訂與《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的完善,為企業處理重大債務提供了新的法律框架。本文結合典型案例,解析企業對外擔保期間能否注銷、欠款被訴時如何申請破產等實務難題。

  一、對外擔保期間企業注銷的合規性分析

  根據《公司法》第15條,企業對外擔保需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且不得超出章程規定的限額。實務中,企業試圖通過注銷逃避擔保責任的現象屢見不鮮,但法律風險極高:

  注銷不影響擔保責任

  依據《民法典》第683條,企業注銷后,原股東或清算義務人仍需對未清償的擔保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2024)京01民終8765號案中,法院判決注銷企業的股東在擔保范圍內賠償債權人損失。

  簡易注銷的例外限制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3條明確,存在未了結債務的企業不得適用簡易注銷程序。若企業隱瞞擔保債務強行注銷,登記機關可依據《公司法》第238條處以最高50萬元罰款,并責令恢復登記。

  債權人救濟路徑

  申請撤銷注銷登記;

  直接起訴清算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要求擔保合同相對方(如銀行)承擔過錯責任(《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17條)。

  二、欠款被訴時申請破產的可行性評估

  企業因欠款被訴時,申請破產需滿足《企業破產法》第2條“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要件。實務中,法院重點審查:

  債務真實性

  需提供生效裁判文書或經公證的債權憑證。在(2024)滬03破申123號案中,法院以“債權未經訴訟確認”為由駁回破產申請。

  資產狀況核查

  申請人需提交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證明資不抵債。新規要求審計報告必須包含“或有負債”專項說明(《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3條)。

  破產原因消除可能性

  若企業存在重整價值(如核心技術、市場渠道),法院可能裁定中止破產程序,引導進入預重整階段。

  三、企業債務危機應對策略

  對外擔保風險防控

  建立擔保決策委員會,避免實際控制人“一言堂”;

  在合同中約定“反擔保條款”,要求被擔保方提供抵押物;

  定期披露擔保信息,避免信息不對稱風險。

  破產申請時機選擇

  優先通過債務重組、資產處置化解危機;

  待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后再申請破產,避免程序被駁回;

  關注“執行轉破產”機制,利用執行階段查封的財產優先受償。

  結語:對外擔保是企業經營的“雙刃劍”,而破產申請則是債務危機的“最后防線”。隨著《公司法》修訂強化擔保決策程序,企業需建立合規風險隔離機制。面對訴訟,與其被動應對,不如主動通過破產程序實現債務出清,但需精準把握申請時機與證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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