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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申請司法強制清算:法定情形與實務操作指引

時間:2025-06-17 09:26:57 來源: 作者:

   股東申請司法強制清算:法定情形與實務操作指引

  ——解析《公司法》第231條的適用邊界

  當公司陷入治理僵局或管理失控時,股東如何通過法律途徑實現退出?2024年《公司法》第231條首次系統規定司法強制清算制度,為中小股東維權提供新路徑。本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解讀股東申請法院清算的六大核心要件及實務操作要點。

  一、司法強制清算的法定啟動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231條,股東申請法院強制清算需同時滿足:

  公司解散事由出現:包括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法定情形;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未成立清算組;

  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職:清算組成員存在故意拖延、非法處置財產等行為;

  公司財產面臨毀損風險:需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公司財產可能滅失(如賬簿丟失、資產被轉移);

  股東持股比例達標: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表決權;

  前置程序履行完畢:已書面催告清算義務人履職,但30日內未獲回應。

  二、實務操作中的關鍵證據鏈構建

  申請司法清算需提交12類證據材料,核心包括:

  解散事由證明:如工商登記信息、股東會決議、行政處罰決定書;

  清算義務人怠職證據

  微信、郵件催告記錄(需公證);

  清算組成員名單及履職情況說明;

  第三方審計報告(證明財產異常變動)。

  財產風險證明

  銀行賬戶凍結通知;

  核心資產抵押/查封記錄;

  員工欠薪仲裁裁決。

  在(2024)粵03民算3號案中,法院認定股東提交的“公司公章失控聲明”“財務賬冊缺失報警回執”等證據,足以證明財產面臨緊迫風險,最終裁定啟動強制清算。

  三、司法清算程序的核心流程

  受理審查階段(15日內):法院重點審查申請人資格、解散事由真實性及清算必要性;

  指定清算組階段:可由中介機構、股東或專業人員組成,法院優先選任具備破產管理人資質的機構;

  清算實施階段(原則上6個月內):

  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

  調查公司財產狀況;

  制定清算方案并報法院確認。

  需注意,若清算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清算組應依法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公司法》第236條)。

  四、股東維權策略與風險防范

  優先選擇協商清算:通過股東會決議提前制定清算方案,避免訴訟成本;

  及時固定證據:發現公司失控時立即啟動公證程序,保留溝通記錄;

  合理利用“訴前保全”:申請凍結公司核心資產,防止財產轉移;

  關注清算轉破產銜接:若公司資不抵債,及時申請破產以最大化受償率。

  結語:司法強制清算制度為股東退出機制提供了“最后救濟通道”,但其適用仍受嚴格條件限制。股東需平衡維權成本與收益,在律師協助下構建完整證據鏈。同時,監管部門應完善清算信息公示平臺,降低股東舉證難度,真正實現“僵局企業”的市場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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