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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過破產債權申報期限,還能要回欠債嗎?
時間:2020-04-08 15:45:54 來源: 作者:
破產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去申報債權,但是現實中債權人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而錯過申報期限,那么此時債權人會面臨哪些不利后果?該怎么辦呢?
錯過債權申報期限,債權人會面臨以下不利后果:
一、債權人錯過債權申報期限,將會喪失《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所有程序性權利,具體包括破產清算程序的知情權,會議召集權,參加債權人會議權利,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及其他方案的表決權,債權抵銷權,對債權表的異議權,選舉債權人委員會委員的權利和被選舉為債權人委員會委員的權利,對管理人的監督權,程序轉換權等。
二、債權人錯過債權申報期限,已分配的財產不對其補充分配。即便其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三、債權人錯過債權申報期限,債權人還應承擔因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相關費用。此處的相關費用僅限于依破產程序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實際發生的費用,不得按照法院審理訴訟案件的標準收費。
錯過債權申報期限,債權人該如何補救呢?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采取不同的策略。
一、補充申報。
《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
在企業財產分配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當調整公司財產分配方案,將該債權人的債權列入清算范圍。
在企業財產分配未結束時補充申報的,企業仍應予以清償。但對該逾期債權人的清償應列于其他已申報債權人之后,以剩余財產清償該逾期債權。
在企業財產分配結束后 補充申報的,只能在企業尚未分配的財產中依法受償。
二、要求賠償。
如果清算組未按法律規定進行通告和公告導致債權人沒有申報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規定,即使在公司財產分配完畢后,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公司股東返還從公司取得的剩余財產以清償其債權,并要求清算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清算組明知債權人債權存在而未書面通知,導致債權人錯過債權申報期限的,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只要債權人無法從公司得到清償或者得不到足額清償,有權向清算組成員要求侵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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