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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你一筆錢,這樣的生活你愿意過嗎?
時間:2018-07-18 13:45:16 來源: 作者:
給你一筆錢,代價是不能用支付寶,不能坐飛機,不能坐高鐵,不能開公司,不能買房,不能旅游,不能。。。。。??傊X能辦到的事兒你都不能做,但是你會一直擁有這筆錢,你愿意嗎?
很多人會說,我傻啊,既然有錢不能花,那我干嘛要死守這筆錢去過這種生活?。?/p>
這么回答的,都是通透的聰明人,然而,卻總有那么一部分人,想不通這個道理。
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人人盡知的道理。但是,現實生活中,欠錢不還的事卻是屢屢皆是。
發生過太多這方面的事例,人們不禁感嘆,這年頭欠錢的都是大爺。除了當事人自己在要錢的過程中與對方斗智斗勇,糾纏不清,弄得身心俱疲,有的案子,即使經過了法院判決,執行起來也困難重重,對方拒不配合,轉移財產等各種耍花招抵賴,最終不了了之。
舉個曾轟動一時的例子,去年11月,火爆微博一時的話題是“唐山黃淑芬”事件。2015年黃淑芬將趙先生父親撞成重傷,法院判決續賠85萬,她堅稱沒錢,一直不予給付。然而之后卻買房買車,活的非常逍遙自在。后來趙先生父親因病沒錢救治而去世,趙先生把事件發在微博上,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記者去采訪黃淑芬女兒,其女還在一本正經的裝窮,真可謂戲精本精了。
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3月9日,全國法院累計公開失信被執行人信息996.1萬人次。國內欠人錢財卻賴著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債務人(俗稱“老賴”)廣泛存在,這已經成為了當今經濟社會的一種痼疾。不僅嚴重影響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激化了社會矛盾,也極大的挑戰了司法權威,生效文書得不到執行,降低了人們對司法機關的信任。
為了嚴厲打擊此類行為,維護社會公正和法律權威,國家不斷出臺一系列法規政策,越來越嚴厲,讓老賴們無處遁形。當一個“老賴”,生活都會受到哪些影響呢?
1、信譽受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以下法定六種逃債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一旦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其名字將被公布在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任何人都可以通過網絡搜索引擎、最高人民法院網站等公共平臺查詢到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行為。更為嚴重的是,還將被金融機構“拉黑”,信用等級被降到最低,無法申領信用卡、無法申請貸款等。
2、每日罰息,承擔高額的遲延履行金。
依據《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這意味著,自判決書生效那天起,除了需要歸還判決的金額外,被執行人每賴一天賬,每日都將承擔高額的遲延履行金,直至本息全部還清。
3、財產不保,將被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依據《民事訴訟法》二百四十四條、二百四十八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執行人的存款、工資、債券、股權、房產(即使是唯一住房)、車輛等財產均可被法院通過查封、扣劃、凍結、拍賣、變賣等方式強制執行。同時,根據情況還會對人身及住所進行搜查。
4、網購受阻,凍結老賴的網絡支付賬戶。
網絡支付賬戶中的資金已經納入了法院可執行的范疇。不還錢,支付寶,微信等都給你凍結了。網上直接凍結,劃扣老賴財產。
5、生活艱難,被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也就是說,失信被執行人一旦被限制高消費,將被禁止乘坐飛機、高鐵、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等,并且還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進行消費,不能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讀私立學校,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如果違反了限制高消費令,將被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6、創業無門,不能擔任法人、董事、監事和高管。
最高人民法院、工商總局等部門簽署了《關于印發〈“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的通知》。工商總局已實現了與最高法院專線網絡連通,凡因有償還能力但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到期債務,被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自然人,將受到信用懲戒,并且不得在全國范圍內擔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總局和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的登記注冊系統將對失信被執行人登記申請進行自動攔截。
7、限制交易,不能買房
最高法與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限制不動產交易懲戒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共同對失信人員也就是我們平時所稱的“老賴”,采取限制不動產交易的懲戒措施。
8、牢獄之災,情節嚴重,將被判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這意味著,逃債行為可能不僅僅是民事責任,或已涉嫌犯罪,情節嚴重的,將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這一步一步來,相關法律法規是怎么規定的呢?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內容如下: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第四條 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后果等內容。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七條 限制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
第八條 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蛘呓浬暾垐绦腥送獾模嗣穹ㄔ嚎梢越獬拗葡M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設置舉報電話或者郵箱,接受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對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舉報,并進行審查認定。
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該通知進一步限制了“老賴”們的消費水平,可謂大快人心,然而這樣就行了嗎?不,遠遠不夠,“老賴不入刑,一切等于零”。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內容如下:
為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五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 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第八條 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入刑之后呢,懲罰還是不夠全面。
2016年1月20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等44家單位聯合簽署了《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一)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審批,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參考;限制發行企業債券及公司債券;限制收購上市公司
將失信被執行人相關信息作為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審批,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的依據或參考;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發行公司債券;對失信情形嚴重的被執行人,限制其收購上市公司,由證監會實施;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發行企業債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
(二)從嚴審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
對失信被執行人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從嚴審核,由人民銀行實施。
(三)限制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限制任職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任職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銀監會、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保監會、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等具有金融機構任職資格核準職能的部門實施。
(四)協助查詢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協助查詢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由財政部實施。
(五)限制設立保險公司;限制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設立保險公司;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自然人)及失信被執行人(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由保監會實施。
(六)供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以及參股、收購商業銀行審批時審慎性參考
將失信被執行人相關信息作為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以及參股、收購商業銀行的審批時審慎性參考,由銀監會實施。
(七)中止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或終止股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
對失信被執行人為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協助中止其股權激勵計劃或終止其股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由國資委、財政部實施。
(八)供外匯額度核準與管理時審慎性參考
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額度審批和管理中,將失信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由外匯管理局實施。
(九)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
引導各金融機構在融資授信時查詢擬授信對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對擬授信對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從嚴審核,由人民銀行、銀監會實施。
(十)限制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協助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實施。
(十一)享受優惠性政策認定參考
在實施投資、稅收、進出口等優惠性政策時,查詢相關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對其享受該政策時審慎性參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實施。
(十二)加強日常監管檢查
將失信被執行人和以失信被執行人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并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由各市場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實施。
(十三)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擔任國有獨資公司董事、監事及國有資本控股或參股公司董事、監事及國有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由國資委、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實施。
(十四)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由中央編辦實施。
(十五)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實施。
(十六)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由國家網信辦實施。
(十七)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協助限制招錄(聘)失信被執行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實施。
(十八)禁止參評文明單位、道德模范
對于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領導成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不得參加文明單位評選,已經取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各類失信被執行人均不得參加道德模范評選,已獲得道德模范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由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實施。
(十九)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乘坐飛機、列車軟臥、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由交通運輸部、鐵路總公司等實施。
(二十)限制住宿較高星級賓館、酒店;限制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消費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住宿四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及其他高等級、高消費賓館、酒店;限制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消費,由國家旅游局、商務部、公安部、文化部實施。
(二十一)限制購買不動產及國有產權交易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購買房產、土地等不動產;協助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國有企業資產、國家資產等國有產權交易。由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實施。
(二十二)限制在一定范圍的旅游、度假
協助提供四星級及以上星級評定賓館及其他高等級、高消費賓館、酒店信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旅游,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關的其他服務;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旅游等級評定的度假區等旅游企業消費。由商務部、旅游局實施。
(二十三)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的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實施。
(二十四)查詢身份、護照、車輛財產信息;協助查找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出境;協助查封、扣押車輛
協助查詢反饋失信被執行人身份、護照信息及車輛財產信息;協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協助查封、扣押失信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由公安部實施。
(二十五)限制使用國有林地;限制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限制國有草原占地審批;限制申報重點草原保護建設項目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使用國有林地項目;限制其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報國有草原占地項目;限制其申報重點草原保護建設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農業部實施。
(二十六)查詢失信被執行人海關認證資格情況;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
協助查詢失信被執行人海關認證資格情況;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在失信被執行人辦理通關業務時,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單證審核和布控查驗。由海關總署實施。
(二十七)查詢安全生產許可審批等信息;限制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擔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協助查詢失信被執行人安全生產許可審批登記信息、藥品醫療器械登記信息、出入境檢驗檢疫信用等級信息;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從事藥品、食品安全行業從嚴審批的參考;協助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礦山生產、安全評價等行業;協助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規定程序要求變更。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質檢總局、工商總局實施。
(二十八)查詢漁業船舶登記信息
協助查詢失信被執行人漁業船舶登記信息,由農業部實施。
(二十九)查詢客運、貨運車輛登記信息
協助查詢失信被執行人客運、貨運車輛等登記信息,由交通運輸部實施。
(三十)查詢律師登記信息;限制參與評先、評優
協助查詢失信被執行人的律師身份信息、律師事務所登記信息;對失信被執行人為律師、律師事務所的,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與評先、評優。由司法部實施。
(三十一)查詢婚姻登記信息
協助查詢失信被執行人的婚姻登記信息,由民政部、外交部、衛生計生委實施。
(三十二)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協助對失信被執行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偵查、起訴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實施。
該備忘錄由44家單位聯合簽署,可謂從方方面面
全面限制了“老賴”們的行為,堪稱最完備的老賴束縛令了。但是,就這么算了嗎?不,還不夠。
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內容如下:
近期,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向我院請示,申請執行人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公安機關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書面答復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不予書面答復或者明確答復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如何處理?鑒于部分高級人民法院所請示問題具有普遍性,經研究,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特通知如下: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線索后60甘內不予書面答復,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秘書一處 2018年6月5日印發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說:“今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戰之年,任務十分繁重,人民法院將全力以赴,整體聯動,不畏艱難險阻,確保如期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目標,堅決攻克這一妨礙公平正義、損害人民權益的頑瘴痼疾。”
通過國家這一系列越來越嚴格的政策,我們有理由相信,老賴們的末日已經來臨。顫抖吧,老賴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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