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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違約金有限制嗎?權益保護需謹慎考慮

時間:2024-03-26 16:46:18 來源: 作者:

   在當今社會,合同已成為民事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中關于違約金的約定更是保障合同得以履行的一項重要內容。依據我國《中華人民***民法典》的規定,合同雙方可以自由約定一方發生違約時需向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數額,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預防違約行為的發生。然而,這種約定自由并非毫無限制。日益增長的法律實踐中,關于違約金數額的爭議越來越多,尤其是一些過高的違約金約定,成為法院審理的熱點問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針對違約金的規定,既體現了對自由約定權的尊重,又注重了對合同公平性的保護。該條款指出,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權請求調高;反之,如果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則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適當減少。這一規定,既避免了因違約金數額設置不當給合同一方帶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又維持了合同約定的嚴肅性,兼顧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特別地,最高法院的裁判進一步明確了關于違約金過高的判斷標準,特別指出在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給付之債務中,不能僅以民間借貸的法定利率上限作為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唯一標準。如龍盛石灰石礦和天盾水泥公司案例中,一、二審法院分別對違約金數額進行了調整,體現了法院對合同公平性的審慎把握。這不僅減輕了違約方的經濟負擔,更為今后類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判例的參考。

  面對每日違約金5%這樣的高額違約金約定,無疑會引發法律專家和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最高法院的相關裁判,如此過高的違約金約定很可能被認定為不合理,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讓我們銘記,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應當遵循合理、公平原則,違約金的設定亦應恰當合適,既能有效地約束合同雙方履行合同義務,又不應對任何一方形成不公平的壓力和負擔。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合同法旨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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