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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中抵押物變現缺口下普通債權人的程序性救濟與權益保障

時間:2025-04-29 17:21:35 來源: 作者:

   破產清算中抵押物變現缺口下普通債權人的程序性救濟與權益保障

  一、抵押物變現不足的司法認定與清償規則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一十三條,抵押物變現不足時普通債權人的救濟需遵循以下規則:

  抵押權優先受償的法定邊界

  抵押物變現的優先性:抵押權人對抵押物變價款享有優先于普通債權受償的權利,但該權利以抵押物價值為限。例如,某房地產企業破產時,其名下商鋪抵押物評估價1.2億元,實際拍賣成交價僅8000萬元,則抵押權人僅能就8000萬元優先受償,剩余4000萬元缺口不得轉嫁至普通債權人。

  抵押權瑕疵的救濟路徑:若抵押權因未登記或登記內容與實際權利不符導致優先受償權受限,普通債權人可依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主張抵押權不成立,要求將抵押物納入普通破產財產分配。

  普通債權的清償順位與比例分配

  法定清償順序:抵押物變現不足時,普通債權人需待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職工債權、稅款債權清償完畢后,方能參與剩余財產分配。例如,某制造企業破產清算中,抵押物變現后剩余財產1000萬元,需優先支付職工工資300萬元、稅款200萬元,剩余500萬元再由普通債權人按比例受償。

  比例分配的計算方法:普通債權人按債權金額占普通債權總額的比例受償。若某債權人申報債權200萬元,普通債權總額為1000萬元,則其可獲分配金額為(500萬元×200萬元/1000萬元)=100萬元。

  二、普通債權人的程序性救濟路徑

  債權申報與審查異議

  申報期限與材料要求:普通債權人需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提交債權憑證、合同、對賬單等證據。例如,某供應商需提供送貨單、驗收單及未結清發票以證明債權真實性。

  管理人審查的異議程序:若管理人核減債權金額,債權人可在收到審查結論后15日內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之訴。例如,某債權人主張債權500萬元,管理人僅認定300萬元,債權人可訴請法院重新核定。

  債權人會議的決策參與

  表決權行使規則:普通債權人按債權金額比例行使表決權,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管理人報酬等重大事項享有表決權。例如,某債權人債權金額占普通債權總額的10%,則其表決權權重為10%。

  方案否決后的救濟途徑:若債權人會議否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管理人需在10日內申請法院裁定;債權人亦可直接向法院申請調整方案。

  衍生訴訟的啟動與舉證責任

  撤銷權之訴的適用條件:普通債權人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在破產受理前1年內對無財產擔保債務提供抵押的行為。例如,某企業在破產前3個月為關聯方1000萬元債務提供房產抵押,債權人可訴請撤銷該抵押行為。

  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債權人需證明債務人存在低價轉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等行為,并導致其債權受損。例如,債權人需提供財產轉讓合同、評估報告及自身債權未獲清償的證據。

  三、實務案例與風險防控建議

  案例一:抵押物變現不足導致普通債權人受償率歸零

  案情:某貿易公司破產時,其唯一抵押物(倉庫)因市場下行僅拍得500萬元,而抵押債權總額為800萬元,普通債權總額為2000萬元。

  裁判要點:法院認定抵押權人優先受償500萬元后,普通債權人因無剩余財產可分配,受償率為0%。

  實務啟示:普通債權人需在交易初期要求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并定期核查抵押物價值變動。

  案例二:普通債權人通過撤銷權之訴追回財產

  案情:某建筑公司破產前6個月,其股東將名下房產無償轉讓至親屬名下,導致普通債權人無法受償。

  裁判要點:法院認定該轉讓行為屬于《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可撤銷行為,判決撤銷轉讓并追回房產。

  實務啟示:普通債權人應密切關注債務人財產變動,發現異常及時啟動撤銷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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