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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程序中抵押財產與職工工資的清償優先性解析

時間:2025-04-25 17:44:52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程序中抵押財產與職工工資的清償優先性解析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破產清算中的財產分配順序直接關系到債權人、職工等利益主體的權益保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數據顯示,2024年全國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中,涉及抵押財產與職工工資清償順序爭議的案件占比達28%,其中因清償順序認定錯誤引發的再審申請占比達15%。本文結合《企業破產法》《民法典》及2025年最新司法解釋,系統解析企業破產程序中抵押財產與職工工資的清償優先性規則,并剖析實務操作中的法律爭議焦點。

  一、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權的法律依據與適用邊界

  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權的法定基礎

  擔保物權的優先性規則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的適用: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的核心類型,賦予債權人對抵押財產的優先受償權。例如,甲企業以價值500萬元的廠房為乙銀行設定抵押,若甲企業破產,乙銀行可就該廠房優先受償,不受職工工資清償順序的限制。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明確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例如,丙企業將機器設備抵押給丁公司,丁公司可就該設備優先受償,即使該設備價值足以覆蓋職工工資。

  抵押財產的排除性規則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的界定:抵押財產因已特定化并脫離破產財產范疇,不參與普通破產財產的分配程序。例如,戊企業將庫存商品抵押給己銀行,該部分商品在破產程序中不納入職工工資清償范圍。

  司法解釋的補充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三條,抵押財產的變價款在扣除優先受償權金額后,剩余部分方納入破產財產分配。

  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權的例外情形

  別除權沖突下的清償規則

  工資債權人對抵押財產的別除權:若職工工資債權人對抵押財產享有留置權等法定優先權,可能影響抵押權的優先性。例如,庚企業拖欠職工工資,職工對作為抵押物的生產設備享有留置權,此時職工工資可優先于抵押權受償。

  特殊行業優先權的優先性:根據《海商法》第二十二條,船舶優先權優先于抵押權受償;根據《民用航空法》第十九條,民用航空器優先權亦優先于抵押權。

  抵押權實現與職工權益的平衡機制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適用:在特定歷史背景下,老職工工資債權可能被賦予優先于抵押權的效力,但該條款已隨《企業破產法》修訂被廢止。

  地方政府專項保障基金的介入:部分地區通過設立職工債權保障基金,對抵押權實現后仍無法清償的職工工資進行兜底保障。

  二、職工工資優先受償權的法律定位與實現路徑

  職工工資優先受償權的法定保護范圍

  工資債權的內涵界定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明確列舉:職工工資、醫療費用、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及經濟補償金均屬優先清償范圍。例如,辛企業破產時,拖欠職工的3個月工資、未繳納的社保費用及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均應優先清償。

  司法解釋的細化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八條,職工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

  工資債權優先性的限制規則

  董事、監事、高管工資的限縮規定:其工資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防止高收入群體擠占普通職工權益。例如,壬企業董事長的月工資為10萬元,但破產清算中僅按職工平均工資1萬元計算。

  工資債權時效的審查標準: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報酬仲裁時效為1年,但破產程序中可適當放寬審查標準。

  職工工資優先受償權的實現程序

  破產財產分配的法定順序

  第一清償順序的剛性要求: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必須優先清償職工工資等債權。例如,癸企業破產財產為800萬元,其中破產費用100萬元、共益債務50萬元,剩余650萬元應優先用于清償職工工資。

  不足清償時的比例分配規則:若職工工資總額超過剩余財產,需按比例分配。例如,甲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總額為1000萬元,但剩余破產財產僅650萬元,則按65%的比例清償。

  職工工資債權的救濟途徑

  管理人審查與異議程序:職工對工資債權數額有異議的,可在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提出書面異議,管理人應在10日內復核并書面答復。

  債權人會議的監督職能:職工可推選代表參與債權人會議,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表決和監督。

  三、抵押財產與職工工資清償順序的實務爭議與裁判規則

  抵押財產與職工工資清償順序的典型爭議

  抵押物價值覆蓋不足時的清償沖突

  案例分析:乙企業將價值500萬元的房產抵押給丙銀行,但拖欠職工工資600萬元。破產清算中,房產變價款為450萬元,丙銀行主張優先受償450萬元,職工主張按比例分配。法院最終判決:丙銀行優先受償450萬元,剩余150萬元職工工資納入普通破產債權按比例分配。

  裁判規則: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權以抵押物價值為限,超出部分按普通債權處理。

  浮動抵押與職工工資債權的沖突

  案例分析:丁企業以全部存貨設定浮動抵押,破產時存貨價值為300萬元,但拖欠職工工資400萬元。戊銀行主張對存貨變價款優先受償,職工主張工資優先。法院判決:浮動抵押在結晶前不具有對抗職工工資的效力,職工工資優先受償。

  裁判規則:浮動抵押在結晶前不具有特定性,職工工資債權可優先于浮動抵押權受償。

  實務操作中的風險防范建議

  債權人的風險控制措施

  抵押物價值動態評估:定期對抵押物進行價值評估,確保抵押率處于合理水平。

  多重擔保方式的組合運用:在抵押擔保外,可要求債務人提供質押、保證等補充擔保。

  職工的權益維護路徑

  工資債權申報的及時性:在破產申請受理后1個月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避免因逾期申報喪失優先權。

  集體協商機制的運用: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與破產管理人協商工資清償方案。

  結語

  企業破產程序中抵押財產與職工工資的清償順序爭議,本質上是擔保物權與勞動債權的利益平衡問題。通過“抵押權優先受償的法定性+職工工資優先保護的強制性”雙重機制,既能維護金融秩序穩定,又能保障勞動者基本生存權益。在《企業破產法》修訂背景下,建議債權人完善擔保措施,職工強化債權申報意識,管理人嚴格履行審查職責,通過“法律規則+程序正義”的雙重保障,實現破產財產分配的公平與效率,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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