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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法院判無罪釋放,能否獲得國家補償?
時間:2025-04-22 16:26:04 來源: 作者:
檢察院批捕法院判無罪釋放,能否獲得國家補償?
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檢察院批準逮捕后,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無罪并釋放的情況。這種情況下,被告人是否有權獲得國家補償呢?本文將從法律角度出發,詳細解析這一問題。
一、國家補償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這一條款明確規定了,如果公民被錯誤逮捕并最終被判無罪釋放,那么該公民有權獲得國家賠償。
二、賠償義務機關
同樣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在此情形下,由于檢察院是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因此檢察院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賠償方式與計算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這意味著,被錯誤逮捕并無罪釋放的公民可以獲得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而賠償金的計算則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因此,賠償金的數額將根據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和當事人被錯誤羈押的天數來計算。
四、申請國家補償的流程
提出賠償請求:被錯誤逮捕并無罪釋放的公民,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之日起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
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復議或訴訟: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五、結語
檢察院批捕后法院判無罪釋放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權申請國家補償。這是法律對公民人身權保護的重要體現,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當事人在申請國家補償時,應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流程,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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