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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中債權人清償順序詳解:起訴后公司破產應對指南

時間:2025-04-16 17:12:11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中債權人清償順序詳解:起訴后公司破產應對指南

  申請企業破產的債權人有順序嗎?

  一、破產債權清償順序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年修訂,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職工債權:包括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補償金。

  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債權:除職工債權外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及企業欠繳的稅款。

  普通破產債權:無財產擔保的普通債權。

  二、特殊優先權

  別除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質權),可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取回權:權利人可依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從管理人接管的財產中取回原物。

  先于擔保物權受償的債權

  商品房消費者的房屋交付請求權(最高法司法解釋,法釋〔2023〕1號)。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船舶優先權(《海商法》第二十二條)。

  民用航空器優先權(《民用航空法》第十九條)。

  三、清償順序的司法實踐

  案例:某公司破產清算中,管理人確認職工債權500萬元,社保債權200萬元,稅款債權300萬元,普通債權1000萬元。破產財產總額為1200萬元。

  清償順序

  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假設100萬元)。

  剩余1100萬元中,職工債權500萬元全額清償。

  社保債權200萬元、稅款債權300萬元按比例清償(因剩余財產不足,實際清償比例約83%)。

  普通債權1000萬元按比例清償(清償比例約8%)。

  起訴后公司申請破產怎么辦?

  一、訴訟程序的中止與恢復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訴訟或仲裁繼續進行。

  二、債權人的應對措施

  及時申報債權

  申報期限: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25日至3個月內(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

  申報材料:書面說明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證據。

  逾期申報:可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補充分配。

  參與債權人會議

  權利:行使表決權,對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分配方案等事項發表意見。

  核查債權:對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要求管理人更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監督破產程序

  管理人監督:債權人可要求管理人報告財產狀況,發現違法行為可向法院申請更換管理人。

  追究股東責任:若股東存在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等情形,可要求其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三、司法實踐中的常見問題

  訴訟時效中斷:破產申請受理時,對債務人的訴訟時效中斷,自管理人接管財產之日起重新計算(《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

  執行程序終結:對債務人的執行程序應中止,債權人應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效力:破產申請受理后,已受理但尚未裁決的仲裁案件應中止,管理人接管財產后繼續進行(《仲裁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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