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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讓后債權債務的“接力賽”:法律責任如何傳遞?公司解散債務的“終局清算”規則

時間:2025-04-15 17:27:05 來源: 作者:

   公司轉讓后債權債務的“接力賽”:法律責任如何傳遞?公司解散債務的“終局清算”規則

  一、公司轉讓后債權債務的“接力賽”:法律責任如何傳遞?

  1. 債權轉讓的“法定繼承”與“協議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5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4條,公司轉讓后,原公司的債權自動由受讓方承繼,但需履行通知義務。例如,某公司轉讓時未通知債務人,導致債務人向原公司清償,受讓方需重新主張債權,增加訴訟成本。若轉讓協議明確約定債權由受讓方享有,則受讓方可直接追索;若協議約定債權仍歸原公司,則受讓方需通過代位權訴訟實現權利。

  2. 債務承擔的“債務隨資產轉移”與“通知公告義務”

  公司轉讓時,債務原則上由受讓方承擔,但需符合以下條件:

  債務明確性:轉讓協議需列明債務清單,避免隱性債務糾紛。例如,某案中,受讓方因未審查原公司未決訴訟,被迫承擔百萬賠償。

  通知公告程序:根據《公司法》第173條,轉讓方需在決議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30日內公告。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受讓方仍可能被債權人追索。

  債權人同意:若債務需債權人同意方可轉移(如擔保債務),則受讓方需取得債權人書面確認。

  3. 特殊債務的“責任界定”

  基于股東個人原因的債務:若債務因股東個人行為產生(如股東私自擔保),則仍由股東承擔。

  轉讓方隱瞞債務的責任:若轉讓方故意隱瞞債務,受讓方可依據《民法典》第500條主張欺詐,要求撤銷合同或賠償損失。

  4. 司法實踐中的裁判要點

  債務承擔的抗辯權:受讓方承擔債務后,可向轉讓方追償,但需證明轉讓方存在過錯。

  債務承擔的公示效力:法院通常認可工商變更登記的公示效力,但若受讓方未實際控制公司,可能被認定未實際承擔債務。

  二、公司解散債務的“終局清算”規則

  1. 解散清算的法定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32條,公司解散需成立清算組,由董事擔任清算義務人。清算組需履行以下職責:

  通知公告債權人: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否則導致債權人損失的,清算組成員需承擔賠償責任。

  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業務。

  清償債務:按“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稅款→普通債權”順序清償。

  2. 債務承擔的“有限責任”與“例外情形”

  股東有限責任: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但需滿足以下條件:

  出資到位:股東未足額出資的,需在未繳出資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如《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

  清算義務履行: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財產貶損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人人格否認:若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法院可“刺破公司面紗”,責令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如《公司法》第20條)。

  3. 解散后債務的“遺留問題”

  未清算即注銷的責任:若公司未經清算即注銷,債權人可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虛假清算報告的責任:若清算組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注銷登記,股東需承擔連帶責任。

  訴訟中注銷的處理:若公司在訴訟中注銷,法院可變更全體股東為被告,繼續審理(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4條)。

  4. 司法實踐中的裁判要點

  股東清算義務的舉證責任:債權人需證明股東存在“怠于履行義務”行為(如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

  出資瑕疵的認定標準:股東出資不實包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情形,法院可依據銀行流水、審計報告等證據認定。

  債務清償順序的例外:若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股東需在未繳出資范圍內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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