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訪問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官方網站!

分享:

在線留言 message

姓名(*)
姓別:
電話(*)
留言:

注:“ ( * )”號為必填項

行業新聞

  您的位置:首頁 > 相關資訊 > 行業新聞

掛名股東遭遇公司破產:法律責任與風險防范

時間:2025-04-09 11:25:33 來源: 作者:

   掛名股東遭遇公司破產:法律責任與風險防范

  一、掛名股東的法律定位與責任邊界

  在市場經濟中,掛名股東現象屢見不鮮,其法律性質需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司法實踐綜合判斷。根據《公司法》第三條,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以出資額或認購股份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這一原則明確了股東責任的邊界,但掛名股東的責任認定需進一步結合其實際行為與法律關系。

  掛名股東的法律特征

  掛名股東通常表現為名義上持有公司股權,但實際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也不享有股東權利。例如,某企業主為規避法律風險,邀請親友擔任掛名股東,自己實際控制公司運營。此類情形下,掛名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可能存在代持協議,但該協議僅對內部具有約束力,無法對抗外部債權人。

  掛名股東的責任邊界

  出資瑕疵的連帶責任

  若實際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掛名股東可能因代持關系被認定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債權人可請求掛名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例如,某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掛名股東名下認繳出資200萬元未實際繳納,公司破產時負債1500萬元,掛名股東需在200萬元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人人格否認的連帶責任

  若掛名股東配合實際控制人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導致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可能觸發“法人人格否認”。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法院可判定掛名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例如,某掛名股東將公司資金轉入個人賬戶用于購房,導致公司無力清償債務,法院可判定其承擔連帶責任。

  二、掛名股東破產責任認定的司法實踐

  1. 掛名股東的舉證責任

  掛名股東需承擔證明其“僅為名義股東”的舉證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掛名股東需提供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證明、不參與經營管理的證據等。例如,某掛名股東提供銀行流水證明其未實際繳納出資,且未參與公司決策會議,法院最終認定其不承擔出資責任。

  2. 債權人主張權利的路徑

  債權人可通過以下路徑主張權利:

  代位權訴訟:若實際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債權人可直接起訴掛名股東要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人人格否認之訴:若掛名股東與實際控制人共同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債權人可請求法院否認公司人格,要求掛名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 典型案例分析

  在“張某與A公司債權人糾紛案”中,法院認定掛名股東李某雖未實際參與經營,但因未履行出資義務,需在認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案表明,掛名股東的責任認定需結合其是否履行出資義務、是否參與經營管理等綜合判斷。

  三、掛名股東的風險防范策略

  1. 簽訂明確的代持協議

  代持協議應明確約定掛名股東的權利義務,包括:

  掛名股東不享有股東權利,不參與經營管理;

  實際出資人承擔出資義務及公司債務風險;

  掛名股東的配合義務及責任豁免條款。

  2. 保留相關證據

  掛名股東需保留以下證據:

  不參與公司決策的會議記錄、郵件等;

  未實際繳納出資的銀行流水;

  實際出資人的出資證明。

  3. 及時退出代持關系

  若發現公司存在債務風險,掛名股東應及時通過股權轉讓、減資等方式退出代持關系。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權轉讓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掛名股東應依法履行通知義務。

  4. 尋求法律救濟

  若被債權人起訴,掛名股東可采取以下措施:

  申請追加實際出資人為共同被告;

  申請法院調取公司財務賬簿,證明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獨立;

  提起反訴,要求實際出資人賠償損失。

  四、結論

  掛名股東在公司破產中的責任認定需結合其實際行為與法律關系綜合判斷。若掛名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參與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可能承擔連帶責任。為規避風險,掛名股東應簽訂明確的代持協議,保留相關證據,并及時退出代持關系。隨著市場經濟的規范化,掛名股東的法律風險將進一步凸顯,建議相關主體審慎評估代持風險,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上一篇:破產管理人債權審查意見書的法律效力解析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關資訊

'); })(); 亚洲一级二级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