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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應獲哪些賠償?

時間:2025-03-27 13:20:01 來源: 作者:

   三年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應獲哪些賠償?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合同的簽訂是保障雙方權益的重要法律基礎。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仍有部分用人單位存在未按規定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當這種違規行為持續三年之久時,員工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本文將從法律角度出發,詳細解析三年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應獲的賠償內容。

  一、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一規定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保障。

  二、賠償計算

  雙倍工資賠償

  當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內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這一賠償期限最長為十一個月,即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滿一年前的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若該違規行為持續三年,員工雖不能繼續要求后續的雙倍工資,但前三年的雙倍工資賠償是合法且應得的。

  假設員工每月工資為5000元,那么用人單位應支付的雙倍工資賠償為:5000元/月 × 11個月 × 3年 = 165000元(注:此處假設每年均未簽訂勞動合同,實際情況需根據具體用工時間計算)。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

  若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后,用人單位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若用人單位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支付雙倍工資。這一賠償期限直至雙方實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終止。

  在三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若員工工作滿一年后繼續工作,則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滿一年之日起至第三年期間的雙倍工資賠償。

  三、維權途徑

  協商解決

  員工首先可以嘗試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在協商過程中,員工應明確表達自己的訴求,并提供相關證據支持。

  勞動監察投訴

  若協商無果,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監察部門將對投訴進行調查核實,若查證屬實,將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同時,勞動監察部門也會協助員工維護其合法權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賠償。

  勞動仲裁與訴訟

  若勞動監察投訴仍無法解決問題,員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將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若員工對仲裁裁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注意事項

  證據收集

  員工在維權過程中應充分收集證據,以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這些證據可能包括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同事證言等。

  時效問題

  員工在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時,應注意時效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員工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

  合法維權

  員工在維權過程中應遵守法律法規,采取合法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避免采取過激行為或違法手段,以免對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綜上所述,三年不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員工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在維權過程中,員工應充分了解自己的權益和維權途徑,并采取合法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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