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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屬于非訴程序嗎——法律屬性、程序特征與司法實踐解析
時間:2025-03-17 16:30:10 來源: 作者:
破產程序屬于非訴程序嗎——法律屬性、程序特征與司法實踐解析
破產程序,作為現代企業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關乎企業的生死存亡,也深刻影響著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眾多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律手段,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公平、有序的分配或重組,以實現債務清理和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然而,破產程序在法律屬性上的界定,卻一直存在爭議,尤其是它是否屬于非訴程序,這一問題直接關系到程序的適用規則、債權人權利的保護以及司法資源的分配。本文結合《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實踐,系統解析破產程序的法律屬性、程序特點及其爭議焦點,旨在為市場主體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一、法律屬性爭議與理論觀點
(一)非訴程序論
部分學者認為,破產程序應歸類為非訴程序。這一觀點主要基于以下幾點理由:
程序內核與執行屬性:破產程序以債務清理為核心,其本質是對債務人財產的概括性處置,而非傳統意義上的爭議解決。這種處置方式更接近于強制執行程序,強調效率與執行性,而非對抗性爭議的解決。[2]指出,破產程序中的各方主體行為并不完全遵循傳統的審判程序,而更接近于一種行政性或管理性的程序。
程序目標差異:非訴程序通常旨在解決單一的法律事實問題,如財產確權等。而破產程序雖然也涉及財產處置,但其需處理的利益沖突更為多元,包括債權清償順序、重整方案的表決等。然而,這并不意味著破產程序就完全脫離了非訴程序的范疇,因為這些復雜問題的解決,往往是在法院的監督和管理下進行的,具有一定的非訟性。[3]
(二)復合程序論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破產程序是一種復合性程序,既具有訴訟程序的特點,也兼具非訴程序的特征。
法律淵源與程序兼容性:《企業破產法》第4條明確規定,破產程序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民事訴訟法》。這表明破產程序在法律淵源上與民事訴訟程序緊密相連,具有民事訴訟程序的屬性。[1]同時,破產程序包含清算、重整、和解三大板塊,其中重整與和解需要通過債權人會議的表決來進行,這一過程兼具訴訟與非訴的特征。[5]
利益平衡需求:破產程序需要在法院的監督下實現公平清償,這既要求管理人對財產進行非訴性的管理,又需要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債權確認、撤銷權等爭議。這種雙重性質使得破產程序在利益平衡上顯得尤為復雜。[1][5]
(三)司法實踐中的折中立場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將破產程序視為一種特殊的司法程序,既強調其集中管轄、執行中止等非訴特征,又認可其衍生訴訟的訴訟屬性。例如,在某非法集資企業破產案中,法院允許刑事程序與破產程序并行,但明確破產財產的范圍需通過訴訟程序來界定。[1]這種折中的立場體現了司法實踐對破產程序復雜性的認可。
二、程序特點對比:非訴與訴訟程序的差異
為了更清晰地理解破產程序的法律屬性,我們可以將非訴程序、訴訟程序與破產程序在幾個關鍵維度上進行對比:
維度 | 非訴程序 | 訴訟程序 | 破產程序 |
---|---|---|---|
程序目標 | 解決單一法律事實(如財產確權) | 解決對抗性爭議(如債權債務糾紛) | 公平清償債務,兼具資產處置與爭議解決 |
啟動方式 | 依職權或申請啟動 | 依當事人起訴啟動 | 依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啟動 |
程序主導者 | 行政機關或管理人 | 法院 | 法院與管理人共同主導 |
效力范圍 | 無強制執行力,需后續訴訟確認 | 具有強制執行力 | 破產裁定具有既判力,但部分事項需訴訟確認 |
從上表可以看出,破產程序在程序目標、啟動方式、程序主導者以及效力范圍等方面,都既表現出非訴程序的特點,也體現出訴訟程序的特征,是一種復合性的程序。
三、司法實踐中的程序銜接問題
(一)與刑事程序的交叉
“刑破并行”合法性:在司法實踐中,破產程序與刑事程序有時會交叉進行。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通常認為兩者可以并行處理,但需滿足一定條件,如刑事涉案資產與破產財產可區分,且破產程序需優先保障債權人整體利益。[1]例如,在某證券公司破產案中,法院在刑事程序未終結時即受理了破產申請,通過“刑破并行”實現了資產的最大化處置。
資產范圍界定爭議:當刑事程序與破產程序涉及同一法律事實時,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資產的歸屬問題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這時,需要通過訴訟程序來明確資產的歸屬,再將其納入破產分配。[1]
(二)與執行程序的沖突
執行中止規則: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針對債務人的個別執行措施自動中止,但擔保債權可以繼續執行。這一規則體現了破產程序對非訴程序特點的繼承。[4]
執行回轉風險:若破產程序終結后發現債務人財產被錯誤執行,債權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但這一過程中,債權人需要證明執行程序存在重大過錯,這體現了破產程序在保障債權人權益方面的訴訟程序特點。[4]
四、爭議焦點與制度完善建議
(一)核心爭議點
程序性質模糊性:破產程序兼具非訴與訴訟屬性,導致法院在審查標準上不統一,影響了程序的效率。這種模糊性使得破產程序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準確定位,給相關利益方帶來了不確定性。[1][5]
債權人權利保障不足:在非訴程序規則下,債權人的異議處理機制相對較弱,可能損害弱勢群體的利益。特別是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的權益保護尤為重要,但現有的非訴程序規則可能無法充分保障其權益。[4]
(二)完善路徑
立法層面:應明確破產程序的復合性法律屬性,細化非訴與訴訟程序的銜接規則。同時,可以增設破產衍生訴訟的專屬管轄規則,避免管轄權沖突。[1][5]
司法層面:建立破產程序的集中審理機制,提高程序效率。同時,應強化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1]
實務層面:債權人應積極參與債權人會議,對重整方案、資產分配等關鍵事項行使表決權。管理人則需平衡程序推進與資產保值的關系,避免因程序拖延導致資產貶值。[1]
五、結論
綜上所述,破產程序既非純粹的非訴程序,亦非典型的訴訟程序,而是兼具司法性與非訟性的復合性程序。其法律屬性的模糊性既帶來了程序銜接的難題,也為債權人權利保護提供了彈性空間。在未來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應進一步明確破產程序的法律屬性,完善相關規則,以更好地保障各方利益,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隨著個人破產制度試點的推進以及跨境破產規則的完善,破產程序的程序定位將進一步明晰。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未來的法治實踐中,破產程序將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加可預期的法治保障,成為市場經濟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參考文獻
《企業破產法》全文及司法解釋
《民事訴訟法》關于非訴程序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服務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
[1] 破產程序的法律屬性及其與訴訟程序的關系(假設鏈接,實際寫作時應替換為真實文獻或案例引用)
[2] 破產程序作為非訴程序的探討
[3] 破產程序法律性質分析
[4] 破產程序的司法性與非訟性特征
[5] 破產程序的復合性法律屬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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