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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終結后管理人勞動糾紛處理責任的法律規制與實踐路徑探析

時間:2025-03-12 10:12:29 來源: 作者:

   破產程序終結后管理人勞動糾紛處理責任的法律規制與實踐路徑探析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企業破產已成為市場經濟運行中不可避免的現象。近年來,我國經濟下行周期中,破產企業數量逐年上升,隨之而來的勞動糾紛問題也日益凸顯。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數據顯示,破產案件中涉及職工權益的糾紛占比頗高,其中一個核心問題是:破產程序終結后,原破產管理人是否仍需繼續處理破產企業遺留的勞動糾紛事務?這一問題不僅關乎廣大員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完善我國破產法律制度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一、法律責任的法理基礎與制度沖突

  (一)《企業破產法》的規制邏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第124條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后,管理人需在一定期限內完成通知和公告義務,且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受償。這一條款確立了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申報的封閉性原則,但并未明確管理人對于后續勞動糾紛處理的責任。第125條則進一步規定了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包括破產程序終結后的相關事宜處理,但同樣未對勞動糾紛作出具體規定。

  (二)勞動法領域的特殊保護機制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在特定情形下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社會保險法》第86條則明確了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在破產程序中,這些規定與破產法的清償順序相交織,使得勞動債權的處理變得復雜。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某判決指出,即使破產程序終結,用人單位注銷前未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仍應作為破產債權進行追繳,這體現了勞動法對勞動者權益的特殊保護。

  (三)現行制度的結構性矛盾

  責任主體真空:破產程序終結后,原管理人職權終止,而新成立的清算組或資產處置機構往往缺乏處理勞動糾紛的法定資格。

  時效規則沖突:普通民事訴訟時效與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在破產程序終結后的適用存在法律空白,導致勞動者權益保護存在時效上的不確定性。

  財產分配優先級悖論:雖然職工債權在破產財產分配中享有優先地位,但在破產財產已按法定順序分配完畢的情況下,如何保障后續勞動債權的實現成為難題。

  二、實務操作中的三類典型爭議

  (一)工資債權的追償時效爭議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某紡織集團破產案中的裁定,引發了關于工資債權追償時效的廣泛討論。法院認為,破產程序中已發布債權申報公告,未及時申報視為放棄權利。這一裁判尺度在實務中引發了關于勞動者權益保護的爭議。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糾紛

  廣東某電子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單方解除勞動關系被裁定違法,并需支付賠償金。這暴露出破產程序中勞動關系終止的法律定性模糊問題,以及管理人職責范圍的不明確。

  (三)社會保險補繳與滯納金爭議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某案中的判決,明確了破產企業欠繳社保費用屬于破產債權,但相關滯納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這一裁判對全國同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但也引發了關于社保滯納金處理方式的進一步探討。

  三、比較法視野下的制度借鑒

  (一)德國《支付不能法》的啟示

  德國通過設立“特別管理人”制度,在破產程序終結后繼續處理未完結事務,其勞動債權保障機制值得借鑒。該制度要求設立獨立于普通管理人的專項基金,建立工資債權優先清償順序,并引入工會參與的監督機制。

  (二)日本《倒產整理法》的經驗

  日本采用“事后清算人”制度,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可延長管理人職責期限至債權債務關系完全終結。其特色在于設立勞動債權保障信托基金,建立破產企業員工再就業支援體系,并實行分段式債權清償方案。

  四、我國法律規制的完善建議

  (一)構建階梯式責任體系

  基礎責任階段:破產程序終結后1年內,管理人應繼續處理已知的勞動糾紛。

  延伸責任階段:1-3年內,由法院指定專門工作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最終救濟階段:超過3年未解決的案件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統籌。

  (二)健全配套保障機制

  建立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基金,資金來源包括破產財產預留份額、政府財政專項撥款和社會保險基金適當補貼。

  開發全國統一的破產職工權益登記平臺,實現勞動關系存續狀態動態監測、欠薪線索智能預警和法律援助綠色通道。

  (三)推動立法體系整合

  在《破產法》中增設“勞動事務特別條款”,明確規定管理人職責、勞動債權優先受償的“復活期”和破產企業與職業培訓機構的對接機制。

  修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增加破產企業勞動糾紛快速審理程序、法律援助強制適用條款和預先裁決制度。

  五、典型案例的示范效應分析

  (一)江蘇某地產公司破產重整案

  該案創新采用“破產重整+職工安置”雙重程序,管理人團隊在重整計劃執行期內同步處理勞動仲裁案件,通過設立“職工權益保障專戶”、開發“一站式”糾紛解決平臺和引入第三方調解機構,成功實現大部分勞動糾紛的庭外和解。

  (二)深圳某科技公司跨境破產案

  在涉及港澳臺員工的特殊情況下,管理人運用粵港澳大灣區司法協作機制、多語種法律文書送達系統和跨境勞動仲裁協調平臺,妥善解決了外籍員工的社保轉移問題,展現了我國破產法治的開放性和國際合作精神。

  結語

  破產程序終結后管理人勞動糾紛處理責任的問題,不僅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也影響到破產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通過構建階梯式責任體系、健全配套保障機制、推動立法體系整合等多維度改革,我們可以有效平衡各方利益訴求,彰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優越性。這需要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協同努力,共同推動新時代破產法治建設的新進程。在未來的發展中,我們應繼續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國情,不斷完善破產法律制度,為構建更加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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