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新聞
您的位置:首頁 > 相關資訊 > 行業新聞
員工工作地點調動拒絕?一定要知道這些賠償權益!
時間:2024-01-19 14:51:07 來源: 作者:
一、公司調動工作地點不愿意去有沒有賠償
如果事先沒有沒有特別約定,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是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在合同期內單位無權單方變更。如果單位提出變更,員工可以拒絕。協商不成功,如果單位堅持變更,導致原合同無法履行,應給員工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果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而公司擅自變更員工的工作地點,這顯然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員工完全有權利拒絕,并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哺乳期公司搬家不去有沒有賠償
哺乳期公司搬家不去不一定有沒有賠償。具體情形如下:
如果公司是在現在所在城市內搬遷的,員工選擇不去,一般來說是沒有賠償的。然而,如果公司的搬遷涉及到員工的權益和福利,比如通勤距離的增加等,公司應與員工協商并給予適當的補償。
如果公司搬離了現在所在城市,員工因此選擇離職,一般來說是有賠償的。因為這種情況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員工在面對工作地點調動和公司搬遷時應明確自己的權益和責任。對于哺乳期的員工來說,更應了解自己的權益并妥善處理相關問題。在必要時,可以尋求法律援助或咨詢專業律師的建議。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