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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違約金的設定與支付,你知道嗎?

時間:2024-01-19 10:13:27 來源: 作者: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后,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協議條款,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那么,競業限制違約金的設定標準是什么呢?

 
  一、競業限制違約金的設定標準是什么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法律對于競業限制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的最低和最高限額并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我們只能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探討這個問題。通常情況下,經濟補償金額的下限不會低于勞動者工資的20%,一般在30-50%之間。如果將來涉及到勞動仲裁,可能會對經濟補償金額和違約金進行相應的調整,以使其合理。
 
  另外,關于續聘的問題,一般來說,除非雙方協商一致,否則不能隨意調崗、調職或調薪。當然,企業單方面提高員工的待遇和職級是可以的。然而,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也是《勞動合同法》需要改進的地方。在勞動仲裁實踐中,如果員工因企業擅自單方面變更合同或續訂新合同時降薪降職、不合理調整崗位而拒絕簽訂新合同,提起仲裁的話,企業往往會敗訴。因此,企業在處理這類問題時需要格外謹慎。
 
  二、競業限制人員的范圍
 
  關于競業限制人員的范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有著明確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這些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通常是指那些接觸并掌握著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機密信息的人員。
 
  對于這些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這些條款通常會限制勞動者在離職后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在競爭對手公司工作,或者不得自己創業與原公司形成直接的市場競爭。這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利益和機密信息不被泄露或濫用。
 
  這里的高級管理人員,通常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這些人員由于在公司的運營和管理中擔任重要職位,因此負有更高的保密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勞動者都需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普通勞動者如果沒有接觸到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機密信息,就不需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即使簽訂了協議,如果勞動者沒有實際接觸到商業秘密,該協議也是沒有約束力的。
 
  此外,對于違約金的標準,實踐中通常是在員工本人工資的30-50%之間確定的。但這并不是固定的標準,具體金額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商議和約定。同時,用人單位也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約定支付給勞動者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以平衡勞動者因限制就業所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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