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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合同工傷賠償指南:營養費誤工費誰來承擔?
時間:2025-01-22 15:34:22 來源: 作者:
沒簽合同工傷賠償指南:營養費誤工費誰來承擔?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合同的簽訂是保障雙方權益的重要一環。然而,現實中確實存在未簽訂勞動合同卻發生工傷的情況。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工傷賠償應該如何處理?特別是工傷期間的營養費和誤工費,應該向誰主張呢?本文將從法律角度出發,結合最新法律法規,為您詳細解答這些問題。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傷賠償
(一)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即使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仍然享有工傷賠償的權利。
如何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呢?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考勤記錄;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這意味著,即使未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仍有權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工傷賠償項目
一旦工傷被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工傷職工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若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傷殘補助金等:如果經鑒定構成傷殘等級的,根據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賠償。
二、工傷營養費誤工費的承擔主體
(一)營養費的承擔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在工傷事故中,如果工傷職工因傷致殘需要補充營養以促進身體康復,營養費的承擔主體通常是工傷保險基金。若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營養費的支付并非無限制的,而是需要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和醫療機構的建議來確定。
(二)誤工費的承擔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在工傷事故中,如果工傷職工因傷致殘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導致收入減少,誤工費的承擔主體同樣是工傷保險基金。若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未簽訂勞動合同工傷賠償的注意事項
(一)及時收集證據
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工傷職工應及時收集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工資支付記錄、工作證、考勤記錄等。這些證據在后續的工傷認定和賠償申請中至關重要。
(二)積極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應在規定的時限內積極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仍有權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了解賠償標準
工傷職工應了解相關的賠償標準和項目,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在申請賠償時,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并積極配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調查和鑒定工作。
四、案例分析
假設某職工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工作中不慎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工傷后,該職工及時收集了工資支付記錄、工作證等證據材料,并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經鑒定,該職工構成傷殘等級。由于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該職工的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均由用人單位承擔。同時,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和受害人的傷殘情況,用人單位還需承擔營養費。在誤工費方面,由于該職工有固定收入,誤工費按照其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也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結語
未簽訂勞動合同并不影響工傷職工享受工傷賠償的權利。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仍有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享受相應的工傷賠償待遇。在申請賠償時,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和鑒定工作。同時,對于工傷期間的營養費和誤工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其承擔主體通常為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希望本文能為您提供有益的參考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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