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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也能索要經濟補償金?權益保障不可忽視!

時間:2023-12-11 15:35:54 來源: 作者:

  勞動者在某些情況下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以下幾種情況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5.因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除了以上幾種情況,如果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依照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總之,勞動者在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并根據法律規定合理地提出索要經濟補償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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