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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管轄法院的規定是否合理?
時間:2023-11-13 17:08:04 來源: 作者:
一、建設工程約定管轄法院是否有效?
建設工程約定管轄法院是有效的。當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糾紛時,一般由合同約定的履行法院來管轄。然而,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那么由發包人接受圖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來管轄。建設工程,作為人類有組織、有目的、大規模的經濟活動,為人類生活、生產提供了物質技術基礎的各類建筑物和工程設施的統稱。
以下是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的潤色版回答: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建筑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準入制度。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是,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承包人,其合同不能被視為無效。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名義的,通常說的“掛靠”
由于基礎建設的大規模開展,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資渠道不暢,以及建設工程的高利潤回報等因素,加之管理上的不足,“掛靠”這種特殊形式應運而生。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對于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如果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其相關的建設工程合同也將無效。
4.違法分包
施工總包單位進行項目分包是很常見的,但違法分包會導致分包合同無效。違法分包的幾種情形包括:總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總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交其它單位完成;總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分包單位進行再分包等。這些情形均屬于違法分包。
簽署的建設工程合同中需要按照違約的事項以及產生糾紛時進行起訴的法院進行明確的約定。一般出現糾紛之后約定管轄的法院是合理的行為,也可以由簽署合同的雙方協商決定。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對于建設工程約定管轄法院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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