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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欺詐方主動賠付?那還需要提起訴訟嗎?
時間:2023-10-24 10:42:58 來源: 作者:
不少股民都聽說過有股票欺詐方主動賠付的情形,同時都會心生疑問“真的有主動賠付的嗎?是所有股票都會主動賠付,還是個別股票?我買的股票可以主動賠付嗎?
我國法律規定確有“先行賠付制度”,新《證券法》第93條詳細規定了這種制度。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實踐中也確有主動賠付的案例,分別為萬福生科案、海聯訊案、欣泰電氣案。萬福生科案,是保薦機構及主承銷商對適格股民補償近2億元,占應補償總金額的99.56%;海聯訊案是控股股東為響應“新國九條”對適格股民補償8800萬元,占應補償總金額的98.81%;欣泰電氣案是保薦機構先行賠付投資者損失2.5億,占應賠付總金額的99.46%。
讀到這里,很多股民也許會歡欣雀躍,“既然有主動賠付制度,那再也不用勞心勞力的去訴訟了!但是真的是這樣嗎?新《證券法》規定的“先行賠付制度”,是鼓勵實施違法行為人進行先行賠付而不是強制先行賠付!在筆者看來,該制度在實踐中并不會獲得廣泛運用,主要原因如下:
1、賠付主體缺乏激勵。
法律雖然規定了主動賠付制度,但是并不是強制性的規定,如果賠付主體自身并不愿先行賠付,那么這項規定就是一紙空文。在實踐中,對于那些因重大違法而強制退市的主體來說,僅僅依靠其事先的自律承諾而主動賠付股民恐怕并不現實。
2、風險過大。
對于那些賠付主體來說,只有存在足夠的激勵及利益,才會心甘情愿的進行賠付。如果沒有相應的激勵制度或者主動賠付后還承擔風險,那么誰會干這種蠢事呢?舉例來說,根據法律規定,先行賠付主體可以取得投資者對其他責任主體的債權,即追償權。但是該項追償權如何行使還存在諸多問題,比如被追償主體的責任大小劃分問題;超過應承擔賠償的部分向誰追償等等,以欣泰電氣案為例,先行賠付人于2017年起訴向欣泰電氣及相關責任主體進行追償,但該案至今仍未獲判決。此外,進行先行賠付后并不代表受損股民就不能起訴你了,有可能先行賠付后仍面臨眾多股民起訴索賠的尷尬境地。
綜上所述,在利益獲取與承擔風險相差如此之大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先行賠付制度”在目前來看并不是一個成熟的穩定的制度,廣大股民期望能坐著等待賠償恐怕不太現實。其已存在的三個主動賠付案例背后都是有一些特殊背景的,股民不應當把部分偶然事件放大甚至常態化,只有在受到損失后通過自己積極的索賠來彌補損失比較靠譜,等待他人主動進行賠償只是一廂情愿的想法罷了。更多咨詢,可咨詢在線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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