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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中的債權清償時限與重整失敗后的債權人維權路徑

時間:2025-06-13 11:06:13 來源: 作者:

   企業重組中的債權清償時限與重整失敗后的債權人維權路徑

  在破產重整實踐中,債權清償期限的確定與重整失敗后的權利救濟,是關系債權人核心利益的關鍵問題。據統計,2024年全國法院審結的破產重整案件中,37%因清償方案執行不力轉入清算程序。本文以《企業破產法》《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為依據,系統解析債權清償時限的法定規則,并構建重整失敗后的債權人維權框架。

  一、債權清償時限的法定確定規則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債權清償期限通過三大法律文件確定:

  重整計劃草案

  需明確各類債權的清償方式、期限、比例

  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案》新增"分期清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的強制性規定

  債權人會議決議

  普通債權組表決通過需滿足"雙過半"標準

  出資人組表決通過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法院裁定批準

  法院重點審查清償期限的合理性

  對明顯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期限安排可予調整

  在某上市公司重整案中,法院將清償期限從管理人提出的八年壓縮至五年,依據包括:

  行業平均清償周期為4.3年

  債務人持續經營能力評估報告

  債權人委員會的專項意見

  該裁定確立了"行業慣例+經營能力"的雙重審查標準,對規范清償期限設定具有示范意義。

  二、重整計劃執行失敗的認定標準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三條,執行失敗需滿足三要件:

  客觀履行不能

  包括市場環境重大變化、核心資產滅失等

  需經專業機構評估確認

  主觀過錯要件

  債務人存在故意拖延、惡意轉移財產等行為

  2025年《破產審判紀要》新增"重大過失"認定標準

  救濟程序窮盡

  管理人已采取變更履行方式、延長履行期限等措施

  仍無法實現重整目標

  三、重整失敗后的債權人維權路徑

  程序轉換申請權

  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將重整轉為清算程序

  需提交執行障礙證據及清算可行性報告

  損害賠償請求權

  對債務人、管理人的過錯行為可提起侵權之訴

  賠償范圍包括本金、利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剩余財產分配權

  普通債權按清償比例參與分配

  劣后債權需在普通債權全額清償后受償

  四、典型案例的裁判啟示

  在某制造企業重整案中,債權人通過以下證據鏈獲得法院支持:

  連續三年的行業平均清償周期數據

  債務人擅自處置核心資產的監控錄像

  管理人未履行監督職責的會議紀要

  法院最終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啟動清算。該案確立了"實質損害"的認定標準,要求債權人建立完整證據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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